電子報第四十七期(94.03.10.)                                                                                             92.09.18創刊

、最新消息

「著作權筆記」新增「討論園地」單元,以開放的版面,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闔家觀賞版錄影帶侵害著作權?

大部分的電影都很好看,但就是有一些內容無法向小孩說清楚。沒關係,美國有一家叫「Family Flicks」的錄影帶連鎖出租店,可以幫妳解決這一個困難。他們所出租的錄影帶都透過重新編輯,將影片中的「三字經」或任何與性有關的明示或暗示內容消失,讓影片更適於闔家觀賞。這些錄影帶出租店號稱為「闔家電影出租店(Family-Friendly Movie Store)」,頗受有小孩的家庭歡迎。他們同時也提供一項服務,可以幫客人將所收藏的原版帶重新處理,以供更適於闔家觀賞。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智慧局重申仲介團體使用報酬費率未經審議不能收費

如果不透過仲團,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早就可以依92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對於92年7月11日以後的利用人要求付費,利用人是不能拒絕的,頂多僅能就費用的多少,透過司法機關的民事判決,或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由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解決。比較有趣的問題是,有沒有表演人要依92年7月11日至93年9月3日間的著作權法第4項規定,向利用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呢?

2.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建立與成敗

我國為何要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範圍包括那些案件?要以那一層級法院管轄?其間的訴訟程序如何協調?在在關乎「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成敗,在規劃之初,必須對於相關問題有所瞭解、確認,才能事半功倍,並符合人民的期待。

四、著作權大哉問

1.補習班是否是依法設立之「學校」?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般外語補習班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的「短期補習班」,不是依法設立之「學校」,故不適用該條規定。

2.將case book中的判決上網,是否有違著作權法?

法院判決依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政府部門所編輯的判決彙編,依第2款規定也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私人所編的判決彙編紀不在第9條第1項範圍內,可以因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而成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則未經同意翻印他人判決彙編全部或重要部分(如含有判決之章節編排內容),或將其上網,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若僅是利用其中所收編的個別判決,或自己再將該等個別判決重新作編輯,不管是以重新打字或電子掃描方式為之,因為作為素材之判決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其利用當然也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3.轉賣正版二手CD可以提供單曲的1/10MP3試聽嗎?

網路上販賣CD的業者所提供單曲部分試聽服務,通常也都在唱片業者的授權範圍內,但這並不表示這種服務若未經授權就是非法。一般個人在網路轉賣正版二手CD,提供單曲整首的1/10MP3試聽,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七號刑事判決曾認為,販賣正版CD而將CD的封面放在網路上,應屬著作之合理使用,或可以為參考。

4.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適用於適用於網路遠距教學嗎?

此一合理使用僅限於學校內的個別課堂活動,且只得為重製行為,並不包括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活動,故該條文無法適用於網路遠距教學,而須另循依據。在著作權法未就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有明文規定前,或只能依第五十二條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之引用已公開發表著作,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其他合理使用。

5.大陸著作權商品是否已開放自由進口?

行政管理與私權主張是兩回事,行政院新聞局縱使允許開放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口,不問其是正體或簡體字,其輸入仍應經本地的著作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的同意。

6.公司前負責人可否主張商標的著作權?

乙公司之前代表人甲,於公司設立時,以自己完成之美術著作申請商標權,並以乙公司為商標權人,則該商標權之申請所使用著作已獲甲之同意,商標註冊為合法。甲既同意其美術著作被申請為乙公司之商標,亦應認定甲同意在該商標合法使用時,不必再經其同意。甲並不得主張僅同意申請商標權,不同意使用商標。今乙公司現任代表人丙,代表乙公司將該商標授權丁公司,為合法有效之授權契約,並不待甲的同意,且乙公司或乙所合法授權使用商標之人對於商標之使用,也不須獲得甲之同意。

7.網路討論版版主應注意的著作權疑義?

版主單方面所作聲明,如「網友所發表文章,本站可以轉貼,不願被轉貼者,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等文字,是否可以認為契約成立,進而約束po文的網友,非無疑義。比較合於民法契約約定的作法,可以透過網站技術設計,在網友取得發表文章權限,或每次發表文章時,使網友以點選方式,同意所發表的文章,可以被版主或其他人作何種再次利用,才能避免日後爭議。透過這樣的設計,網友充分清楚發表文章後的相對條件,版主或其他人就可以進行約定中的各種利用。

五、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三十六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嗎

2.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電腦伴唱機條款)--何謂「獨家授權」電腦伴唱機條款」「獨家授權」後,著作權人還可以自己利用著作嗎

六、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

「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本電子報系統由「藝林文苑」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特此表示感謝。